澳门传真一句话工作规则
(2023年6月28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衔接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免
第九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务实作为,努力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范围等。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办公室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同时将拟提请审议的主要文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得到批准后,向办公室书面报备。
特殊情况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一)参加中央、省委、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培训或举行的重大活动;
(二)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三)出国、出访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辖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参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规定请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组织本市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四条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澳门传真一句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议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确需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发言应当紧扣议题,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予以存档。
第二十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的方式。如果遇到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取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按归口类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十日内归纳整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审签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在正式报告常务委员会之前,应当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对有关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在会议期间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会后向有关机关通报。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澳门传真一句话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主任会议的议题、开会日期等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督促落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批办重要文件和有关请示报告;
(五)审核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六)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
(八)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依照《周口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执行。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等,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预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民族侨务外事、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监察和司法、社会建设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组织调查研究、开展相关活动或者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条件和程序,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职能衔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议案的建议;
(二)专门委员会审议依法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审议依法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三)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经专门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
(四)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收集整理资料信息,供专门委员会参阅;
(五)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与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本市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二)其他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确定的事项或者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依托市人大数智化监督平台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
(二)人大代表单月座谈确定的事项;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市“一府一委两院”;市“一府一委两院”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执法检查开始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被检查机关。被检查机关应当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现场不能答复或者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专题询问后七日内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在主任会议确定的时限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澳门传真一句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章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免
第四十七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分别向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去代表职务,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澳门传真一句话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九章 公布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监督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议、决定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主要市属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法规性决定等,应当依法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等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托代表联络站(点)、代表履职平台等了解代表的意见建议,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实现监督议题由代表确定、整改意见由代表提出、整改成效由代表评议。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一)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所在地区的市人大代表;
(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起草、审议、预算审查等工作;
(四)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五)发送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六十一条 代表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澳门传真一句话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由办公室受理,依照《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处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履职培训、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交换文件资料等形式,加强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分别制定履行各项职责的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5日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澳门传真一句话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