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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传真一句话专业顾问管理办法

    2024/11/1 10:56:39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5月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发挥专业顾问在人大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统一标准、集中选聘、分别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业顾问。

    专业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工)委”)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士。

    各专(工)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聘请专业顾问。

    第三条  专业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坚定可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严重纪律处分;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和丰富经验;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热心参与专业顾问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专业顾问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工作者;

    (三)基层一线实际工作者;

    (四)其他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

    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专业顾问人选。

    第五条  专业顾问的选聘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荐相结合。

    专业顾问由各专(工)委根据专业顾问条件提出初步人选,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聘书。

    专业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一致,到期后自动解聘。聘期中可以增补或者解聘个别专业顾问,增补或者解聘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专业顾问受各专(工)委邀请或者委托,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协助专(工)委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查本级预算,协助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托“周口人大数智化监督平台”,提供专业分析报告;

    (三)为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和议案、建议的办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市人大常委会履职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咨询,并结合工作需要进行辅导培训;

    (五)各专(工)委邀请参与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业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其他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  专业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中立履行职责;

    (三)不得利用专业顾问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向专业顾问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通过信函、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

    (三)邀请参加有关调研活动;

    (四)单独拜访征求意见;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专业顾问对各专(工)委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

    专业顾问在承接委托事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相关专(工)委会议;可以向相关专(工)委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相关专(工)委应当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各专(工)委应当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专业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向专业顾问适时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相关专(工)委可以将专业顾问的意见建议整理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二条  各专(工)委负责本部门选聘专业顾问的日常管理,包括专业顾问的邀请、活动组织等。

    各专(工)委应当认真记录专业顾问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咨询的次数、方式、意见采纳情况等,并定期向专业顾问通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业顾问: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完成委托事务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四条  鼓励各专(工)委采取课题研究、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委托评估等方式,与专业顾问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专业顾问对人大工作的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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