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三讲)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长期奋斗的成果,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已经牢牢扎根中国大地,深深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于总结回顾党领导人民探索、建立、巩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光辉历程,深刻理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和显著优势,进一步坚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自信,在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面,我围绕这次学习主题,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一简要汇报。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提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
近代以后,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长期苦苦求索,寻找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辛亥革命后,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都试过了,都没能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实现这一伟大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在带领人民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建党之初和大革命时期,党领导工农运动,进行了政权建设的最初探索。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制度,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抗日战争时期,实行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普遍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得出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崭新概念,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这些重要论述,勾勒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轮廓,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权建设的理论逐步走向成熟。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还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阶级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中国历史掀开了崭新篇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逐步成为现实。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初步运行、经历曲折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几年,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大力推动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创造了条件。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当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当时全国有6亿人口,登记选民3.23亿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的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以上。到1954年8月,全国各地共选出地方人大代表566万多名,乡、县、省(市)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此基础上,由全国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和14个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华侨事务委员会召开的侨务扩大会等选举单位(台湾省名额暂缺),选举产生了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为了制定好宪法这部治国安邦的大法,毛泽东同志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同志在杭州西湖之畔度过77个日夜,起草形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初稿。经过反复研究修改,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公布征求意见。全国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学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各地群众把这部宪法看作是人民翻身法、民族团结法、建设社会主义的幸福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五四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和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国家机构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国家机关的性质、产生、任期、职权、组织和运行程序等。比如,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每届任期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省人大每届任期4年,市、县、乡镇人大每届任期2年,地方人大不设立常委会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各级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发展人民民主,推进国家各方面建设。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工作十分活跃,共召开5次大会、110次常委会会议,通过法律、法令、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批准规范性文件共107件,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汇报40多个,审查批准和决定了“一五计划”、综合治理黄河方案等重大事项,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制度等初步建立起来。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监督、代表视察等工作。但党的八大形成的正确路线未能完全坚持下去。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左”的思想日益严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宪法法律失去权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全面停滞。这些给国家政权建设留下了深刻教训。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正式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保障,极大调动了全体人民和各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虽然经历曲折,但这一时期取得的一系列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恢复并不断巩固完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党中央始终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摆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位置。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在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恢复,不断巩固和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是法制建设最突出的问题。党中央要求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邓小平同志说:“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是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成为历史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其组织,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完善选举制度和地方人大的组织等。宪法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全国人大于1990年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于1993年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宪法和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为保证香港、澳门顺利回归并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重大成就,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六届、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重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同时,加强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立法,出台民事、刑事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推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法制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形成法律体系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把加强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努力,我国用30多年时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人类法治史上一项了不起的成就。”
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国家立法体制的健全完善密不可分。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明确其立法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强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立法法,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三审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备案审查等制度都写入了法律。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使立法工作进入了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规范的新阶段。
人大监督工作逐步迈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这一时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如何行使好监督职权进行探索实践,形成了做好监督工作的共识,包括: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经常性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包办代替,做到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实践中,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等逐渐成为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酝酿制定监督法,之后出台过多个关于监督工作的单项规定或决定。经过20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在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基础上,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考虑到对“一府两院”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对监督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进一步推动人大监督依法按程序开展。
选举人大代表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1979年选举法对选举制度作出重要改革和完善,主要包括: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明确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2010年修改选举法,明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更好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现行选举法历经7次修改,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
人大代表履职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支持保障。改革开放初期,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对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提出议案建议、履职保障、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完善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即将过去统称的代表“提案”区分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明确代表“议案”应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建议”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规定了相应的提出、办理程序。实践中,组织代表视察和调研、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工作也固定下来。1992年全国人大制定代表法,规定代表履职的原则、会议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履职保障等,成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一部专门法律。2005年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改代表法,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比如,集中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从知情知政、履职学习、活动经费等方面强化代表履职保障;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要求代表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人大组织制度、会议制度、议事程序不断健全完善。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这是新时期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1982年宪法和之后的宪法修正案,逐步将我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统一为5年,以更好统筹选举工作和计划、预算、人事安排。党中央多次对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出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不断优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20名,其中专门安排一部分年轻专职常委。根据宪法规定和工作需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不断完善。六届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等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增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增设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大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也不断加强。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1983年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做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相关工作,1990年、1993年先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班子。
1987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人大会议和议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比如,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从1998年开始,大会固定在每年的3月5日开幕,这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从六届期间开始固定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这一时期,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相继出台,为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新的重大成果。
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最重要的成就,是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实践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国家政权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总书记全面总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和划时代意义,深刻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个方面的显著政治优势”,强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八个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对人大提出“四个充分发挥”、“四个机关”的要求和六个方面重要任务。这些重要思想,为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的根本政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向党中央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重要立法和涉及人大工作的重要事项。党中央先后出台有关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40余件,对人大贯彻实施宪法、立法、监督、选举工作、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在党中央领导下,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2021年,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加强全国人大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地方党委、地方人大健全和实施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五个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和国家领导体制,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等,进一步夯实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根基。其中,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落实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等。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定期听取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在党中央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作出相关决定和解释等,为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推进依法治港治澳、促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了法治保障。
进入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也很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一批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相继出台。比如,编纂民法典,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性成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数据安全法等,健全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形成较为完备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启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通过制定修改法律、作出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等,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5件,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约1.4万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自2015年起,每年都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建立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立法专家顾问等制度。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更加健全,一审和二审的草案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277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约147万人次提出417万多条意见建议。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设立4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300多个,搭建起立法工作的民意“直通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新时代的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深入推进,全口径全过程审查监督进一步加强,推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金融工作情况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等,已经常态化、制度化。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全面建成。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丰富完善。比如,执法检查形成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探索开展暗访、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方式。改进专题询问的组织,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到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对“两高”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监督法实施近18年后,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这部法律作出重要修改,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抓手,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领域代表制度。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建立列席代表座谈会机制,常委会领导同志当面听取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代表专业特长和提出议案建议情况,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要求,健全和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提出、接收、分析、交办、办理、沟通、反馈等各环节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审议和办理工作质效。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5条具体措施,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更好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继续完善人大组织、议事制度等,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高效运转提供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职能作了调整。为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本届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等。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进一步健全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本届以来10个专门委员会重新制定工作规则。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和结构。2015年、2022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后,省、设区的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均有所增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部署,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较好地解决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如何组织、如何开展的问题。
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主动有效开展人大对外交往,服从服务国家外交大局。按照“四个机关”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人大故事。
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有五条认识和体会。
第一,必须坚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自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建的全新政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7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证了我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党领导人民历尽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我们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全面贯彻。
第二,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探索、建立并不断巩固、完善、发展的。这一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人大职责,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第三,必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的主线,就是支持和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依法履职中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第四,必须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平台。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人大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立法、监督等工作水平。
第五,必须守正创新发挥好制度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扎根中国土壤,紧跟时代要求,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价值、重大原则、基本内容要毫不动摇坚持,一些具体制度机制要与时俱进、健全完善,保证这一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有效运行,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主讲人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 锐) 来源: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