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答记者问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修改监督法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主要把握哪些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这次监督法修改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童卫东: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督法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施行以来,对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修改监督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记者:这次监督法修改主要把握哪些原则?
童卫东:这次修改监督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修改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机制;对于缺乏实践经验或者尚未形成基本共识的内容,不作修改;对一些部分地方或者基层探索的做法,一般不在监督法中作规定。四是坚持法制统一,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注意协调处理好同近年来已经修改完善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关系,保持法律规范衔接协调,保证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记者:这次监督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童卫东:这次监督法修改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理念。如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再如,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职责。又如,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扩大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增加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上述规定,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非常重要。
二是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制度机制。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和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进一步丰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如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另外,规定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三是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根据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明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五是增加专题询问制度。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总结实践经验,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六是明确监督工作计划。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此外,根据实践做法,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作出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