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第36期)
每周金句
要坚持改革和开放相统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习近平2024年10月2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宪法法律
问:对如何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法律是如何明确的?
答:代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委托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对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须予以尊重和支持。这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法律义务,必须履行。这里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指在代表执行职务过程中,一切组织与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人大知识问答
问: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予以尊重和支持的主要情形是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予以尊重和支持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这里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其一,有关人员有协助代表执行职务的义务。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执行代表职务涉及的相关单位的人员都有支持与协助的义务。例如,代表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接受视察、调研与检查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就应当予以协助,否则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二,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可以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3)记大过。记载或者登记较大或者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2、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指通过某种方式、行为使得代表不能顺利执行代表职务,妨碍了代表依法履职。对于这种情形,法律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第一种,行政处分。根据情节,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阻碍者以行政处分。第二种,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各级人大代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第三种,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对反对过自已的人,利用手段,进行压制、刁难或者陷害。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刑法没有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只能适用有关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航道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建设航道以及桥梁、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排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航标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管理养护单位承担。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设置专用标志,应当经港航管理部门同意,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港航管理部门代设、代管,费用由专用标志设置单位承担。
——摘自《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一周工作速览
11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中带领调研组对我市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来源:市人大数智化监督办公室
编辑:杨军强
责编:韩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