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公告
2023年8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修改《条例(草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来信邮寄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中段人大综合楼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466000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联系电话:0394-8269862
附件:
《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促进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周口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周口农高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区域。
周口农高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展理念)周口农高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创新驱动、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打造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研究解决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负责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政策实施、措施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公共服务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周口农高区开展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创新容错机制)周口农高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管委会职能)周口农高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产业导入、项目建设、全产业链条打造、协调服务等职能。
第八条(授权、委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周口农高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行使。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周口农高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九条(职权公开)管委会根据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条(工作机制)管委会应当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对周口农高区内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和通报影响周口农高区发展的重要问题;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人才聘用)管委会可以探索实行聘用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等,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周口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周口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
编制周口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农民、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功能分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周口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总体发展规划等,聚焦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功能分区范围,科学布局现代农业种植区、科研试验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等功能板块。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周口农高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周口农高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等各类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周口农高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周口农高区与周边区域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投入、一体化管护,优化周口农高区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仓储物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周口农高区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生物医药物流等专业物流,培育具有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物流企业。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周口农高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完善农田节水灌溉与排水、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业气象监测设施,增强高标准农田稳定增产能力。
第十九条(智慧农业)支持周口农高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应用,完善农田信息管理、农业气象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病虫害情监测、作物苗情监测、智能灌溉控制等应用系统,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生态农业)周口农高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种植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发展战略)周口农高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聚焦主导产业部署创新链、配置人才链,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政策链深度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周口农高区及其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周口农高区内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发的投入,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农机装备、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领域技术创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驱动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农业重点实验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产业发展)周口农高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小麦主导产业,统筹兼顾玉米、甘薯等特色粮食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中药、生物医药为主的医药产业集群和农业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培育现代种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扶持特色优质良种培育和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壮大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现代种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精深加工)发展小麦、玉米、甘薯精深加工业,完善精深加工技术体系,延长精深加工产业链,加强副产物综合利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研发和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周口农高区引进培育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体系化、组织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提高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带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周口农高区内各类主体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中间试验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支持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布局、资金安排、人才引进、创新激励等方面对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给予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条(投融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周口农高区建设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农业发展的投资倾斜和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周口农高区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周口农高区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条(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周口农高区发展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对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予以重点信贷支持。
第三十一条(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周口农高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三十二条(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周口农高区内的经营主体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经营主体协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就土地流转用途、期限、价格、支付及调整方式、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等事项平等协商,依法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发展规模经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周口农高区内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十四条(高标准农田管护)周口农高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与高标准农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
管护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水、电价格优惠)周口农高区内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用水、用电优惠价格标准。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周口农高区发展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机械专业作业、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服务,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作衔接,提高周口农高区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人才流动保障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聘请周口农高区内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周口农高区内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兼薪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对管委会及周口农高区内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优化行政审批)周口农高区实施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联审联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服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周口农高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援助维权、纠纷调处等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开发机构、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