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促进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高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高区,是指国务院批复划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是指农高区所在地的县。
第四条 农高区的发展促进,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创新驱动、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以黄淮平原高质高效农业为主题,以小麦为主导产业,打造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发挥农高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农高区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高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高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农高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高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协调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农高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农高区创新发展,按照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负责农高区发展促进政策实施、措施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承担相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并负责辖区内涉及农高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农高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高区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高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高区在平台、项目、产业、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自主决策,促进农高区创新发展。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农高区具备条件的,在农高区优先试点。
第十条 农高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农高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承接并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行政职权事项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区域内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体制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产学研用项目合作和大型科技合作交流相关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先进技术应用;
(五)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投融资、科技金融结合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域内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企业服务以及相关财政、统计等工作;
(七)依职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可以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管委会行使。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受委托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
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农高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三条 管委会探索实行聘用制,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引进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管委会和农高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市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农高区的发展定位、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要素保障,推动形成功能布局合理、产业融合发展、资源集约利用、主导产业鲜明的发展格局。
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等,聚焦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科学布局现代农业种植区、科研试验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等功能板块,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产城融合。
第十六条 农高区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功能定位,坚持农地农用,创新土地管理和供应方式,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农高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完善农高区与周边区域的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信息通信、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优化农高区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管委会,根据农高区的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生物医药物流等专业物流,培育具有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高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完善农田节水灌溉与排水、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业气象监测设施等,增强高标准农田稳定增产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农高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打造智慧农业信息平台,推进智慧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推广过程农业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第二十三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农高区应当贯彻落实农、高、科建设发展要求,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提升农业质量和效益,确保粮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高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小麦主导产业,统筹兼顾玉米、甘薯等其他粮食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中药、生物医药为主的医药产业集群和农业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农高区应当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扶持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形成种业产业集聚地。
支持发展种子交易市场,建立种子可追溯交易系统,打造黄淮平原种业基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以优质小麦为主的新品种选育和应用技术研发,配置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种子加工成套生产线,打造高产、优质、高效、绿色的周口良种繁育品牌,增强周口良种品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支持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和种植目的的周口良种品牌在农高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小麦全产业链体系建设,推进优质小麦规模化种植;推动小麦精深加工和多元化小麦产品深加工;支持小麦产业发展,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功能性食品;建立健全小麦产品市场体系,形成互联网+小麦产业+小麦产品系统化,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农高区引进培育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体系化、组织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提高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带动能力。
第三十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农高区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农高区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高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协同创新活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十二条 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农高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农高区内相关主体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布局、资金安排、人才引进、创新激励等方面对农高区发展促进给予支持保障。
农高区及其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农高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提供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包括财政投资、经营主体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等在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高区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高区建设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农业发展的投资倾斜和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农高区发展。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向农高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农业重点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购置以及科研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农高区发展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对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和中长期信贷支持。
鼓励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等为农高区内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农高区的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种类和规模。
第三十九条 农高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经营主体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 农高区遵循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以连片流转、集约经营为导向,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托管土地。
第四十一条 鼓励以土地经营权以及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农高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建立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四十二条 农高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
管委会应当按照多方参与、责任明确、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方式,实行高标准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高区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机械专业作业、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服务,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作衔接,提高农高区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农高区实施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联审联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服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对农高区内的企业进行合规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开展合规指导时可以引入企业合规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第三方进行合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
鼓励农高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对农高区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实行专项扶助。
第四十七条 支持农高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免除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