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的要求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制度能力建设,努力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一)备案情况。包括接收市“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方面。
1.接收备案情况。2021年接收备案12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11件,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1件。法工委与相关工委对报备文件予以登记备案,并进行了初步审查。各报备主体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报备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同时,法工委通过跟踪报备主体官方网站文件公布情况,定期梳理检查报备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应报尽报”。
2.报送备案情况。2021年,法工委依法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澳门传真一句话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1件,没有漏报、迟报情况。报送备案的文件通过审核并予备案。
(二)审查情况。包括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依申请审查。
1.主动审查情况。法工委对登记备案的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审查,同时分送相关工委进行同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在与相关工委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对不影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用语不规范、错别字等情况,主动与文件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修改,不断提高文件质量。
2.专项审查情况。今年9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营商环境“两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法工委对2020年以来市级涉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审查。市司法局报备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商周才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实施办法(试行)和周口市星级工业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3件涉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报备的3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
3.依申请审查情况。一年来未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三)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10月11日,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试运行,这是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迈出的关键一步。平台试运行后,法工委积极主动,迅速行动,认真落实,扎实推进。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推进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周人常办〔2021〕6号),并就工作推进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创建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试运行工作群,明确市县两级相关单位联络员,畅通工作联系通道。10月14日,法工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平台注册及电子报备操作培训视频资料,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观看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推进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和平台培训视频资料,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熟悉相关操作流程。截止目前,平台联络员注册方面,周口市本级(含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县本级及各乡(镇)联络员注册已全部完成,注册联络员202人,并进行了审核和分级授权;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方面,市本级、县本级及乡(镇)均完成了电子政务外网的接入;存量规范性文件梳理方面,文件梳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全市共梳理出存量规范性文件794件;规范性文件上传平台系统方面,梳理出的规范性已全部上传系统平台,新增的4件规范性文件也已按照要求上传报备,纳入全省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按时完成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县、乡延伸的工作任务,为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联网运行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备案审查工作,积极落实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刚多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12月10日,召开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有关备案审查的会议精神,对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副主任王伟对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确保实现“四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制度规范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健全完善制度。一是启动《周口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工作。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周口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12年,2017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以来,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市、县、乡三级备案审查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具备了修订《办法》的实践基础。目前,已启动《办法》第二次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将为全市各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更为完备的工作遵循和操作指南。二是督促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4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于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实现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三)突出审查重点。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抓住报备、审查、纠错三个关键环节,以严谨态度认真审查、尽最大能力发现问题、以结果导向纠正错误。
一是紧扣报备环节,促进“有件必备”。加强与报备单位沟通联系,定期查看政府网站发文情况,督促报备单位依法、及时报备。通知各报备单位进行年度自查,查找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应报未报的情况,推动“有件必备”更好落到实处。目前,全市各级人大已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电子报备。二是抓牢审查环节,实现“有备必审”。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牢牢把握“四个不得”标准和“四看”要求,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增加公民义务,不得限制合法权利,不得与上位法和中央、省委、市委政策相抵触;看发文动机是否符合大政方针和立法精神,看行政举措是否符合地方实际、切实可行,看权力义务设置是否显失社会公平,看不同机关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三是紧盯纠错环节,实现“有错必纠”。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及时与报备单位、起草单位进行沟通,听取情况说明,交换意见看法,督促纠正违法违规情形。
(四)加强能力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一是加强业务学习。认真组织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监督和人大工作的重要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的讲话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购买了学习工具用书。二是开展专题培训。12月10日,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期间,以会带训,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使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三是着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10月11日,河南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平台试运行后,法工委及时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启动市、县、乡三级平台建设,至11月上旬,全面完成了平台联络员注册、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平台所需附属办公设备的配置及平台使用操作网络培训,实现了平台系统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四是加强指导。在做好市本级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市司法局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和工作动态。平时通过回答电话询问、微信沟通等方式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县(市、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答疑解惑,推动市、县两级人大共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良好开局,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加强的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早在1997年,地方组织法已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但时至今日,无论报备单位还是审查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仍然不足,突出表现在工作开展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存在畏难和敷衍情绪。
(二)审查能力还需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1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未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大多由法工委承担,有的由法制委承担,个别的由办公室承担。工作人员普遍为1人,人员少,且多为兼职,除川汇区人大常委会外,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均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匮乏,缺少备案审查工作的系统培训,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的界定、如何开展备案审查等方面理解不深,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三)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对报备单位“有件必备”的常态化监督制度机制还没有建立;审查流程、审查标准和督促纠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有备必审”中是否尽到审查责任的判断标准尚未明确;“有错必纠”中纠错程序的操作性有待优化,纠错刚性有待强化。
四、下步工作打算
2022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持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备案审查既是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权利的必然要求。要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谋划和推动。着力提高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各专委、工委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共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办法》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备案审查督促纠正机制。强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强化上下级人大备案审查业务沟通联系。对备案审查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学习培训,强化能力建设。认真学习《立法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人大举办的备案审查培训,适时举办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通过组织工作培训、加强工作指导、推进交流学习,为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发展夯实能力基础。
(四)推进电子报备,提高备审效率。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署,搞好工作对接,持续深入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备审工作效率,提升我市各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多方参与途径。建立健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更好参与到备案审查工作中来;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市委立法专家、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作用,借“外脑”、引“外智”,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